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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信息被泄露 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来担责?

   2023-12-25 0
核心提示:一、案件回顾2018年8月20日,陈先生与开发商株洲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网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提供了自己的电话等信

一、案件回顾

2018年8月20日,陈先生与开发商株洲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网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提供了自己的电话等信息。2020年12月31日交房后,陈先生陆续接到各种装饰、装修商家的推销电话,上述装饰、装修商家对陈先生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购买楼层、栋号、房号、是否装修等都非常清楚,而这些信息陈先生只提供给开发公司过。陈先生不堪电话骚扰,遂将开发公司起诉到法院。一审宣判后,陈先生不服判决,又上诉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的个人信息遭到泄露,导致收到大量推销电话,对其生活和精神造成了困扰和损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保护。陈先生提供的电话录音证据证明其个人购房信息系开发公司泄露给装饰、装修公司,房地产开发商作为个人购房信息的收集者、管理者和处理者,有义务保护客户个人信息。本案中,开发公司承认存在其售楼部销售人员泄露信息的可能,而未尽到采取措施保护陈先生个人信息的责任,根据相关法律举证责任规定,在开发公司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应承担泄露陈先生个人信息的侵权责任。

据此,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株洲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原告陈先生经济损失2000元,并在《株洲日报》上刊登公告向陈先生公开赔礼道歉。同时,法院向行业管理部门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送达了司法建议函,建议其结合日常服务管理职能,督促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加强内部管理,切实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安全,杜绝购房人个人信息被过度采集、无序滥用等现象。

二、法律解读

随着房地产行业的飞速发展,购房者个人信息的安全面临着过度采集、无序滥用等问题,而个人信息流转过程中的数据泄露问题是监管的重点领域,由于房地产销售的各个场景中存在大量个人信息的流转,一旦发生个人信息泄露,将对购房者个人权益造成较大侵害,而房地产企业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也会受到追责,亟需相关企业予以高度重视。实践中,房地产企业销售人员、中介机构等往往会从外部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用于推销,以便招揽业务。但是,此种未经个人同意获取信息并用于后续电话推销的行为,并不满足“告知-同意”的个人信息法律规定的处理流程,极易引发侵权风险。

个人信息属于隐私权的一种,系人格权保护的范畴。《民法典》时代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加以规定,充分发挥了保护人格权的作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定义,将以往人们不太重视的生物识别信息、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均纳入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范畴。之后,《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还规定了“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各类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措施指明了行动方向。

一、案件回顾

2018年8月20日,陈先生与开发商株洲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网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提供了自己的电话等信息。2020年12月31日交房后,陈先生陆续接到各种装饰、装修商家的推销电话,上述装饰、装修商家对陈先生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购买楼层、栋号、房号、是否装修等都非常清楚,而这些信息陈先生只提供给开发公司过。陈先生不堪电话骚扰,遂将开发公司起诉到法院。一审宣判后,陈先生不服判决,又上诉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的个人信息遭到泄露,导致收到大量推销电话,对其生活和精神造成了困扰和损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保护。陈先生提供的电话录音证据证明其个人购房信息系开发公司泄露给装饰、装修公司,房地产开发商作为个人购房信息的收集者、管理者和处理者,有义务保护客户个人信息。本案中,开发公司承认存在其售楼部销售人员泄露信息的可能,而未尽到采取措施保护陈先生个人信息的责任,根据相关法律举证责任规定,在开发公司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应承担泄露陈先生个人信息的侵权责任。

据此,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株洲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原告陈先生经济损失2000元,并在《株洲日报》上刊登公告向陈先生公开赔礼道歉。同时,法院向行业管理部门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送达了司法建议函,建议其结合日常服务管理职能,督促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加强内部管理,切实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安全,杜绝购房人个人信息被过度采集、无序滥用等现象。
 

二、法律提醒

对房地产开发商而言,要强化对购房者数据的保管工作。一方面,要加强对内部业务人员的培训和管控,特别是对容易接触购房者个人信息的营销及财务人员的培训,让他们了解擅自泄露个人信息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并通过完善内部规程,强化购房者数据的内控工作,降低员工“监守自盗”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建议采取分类分级的管理思路,对掌握的购房者个人信息按照重要性进行识别和区分,建立购房者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对于购房者的房号、房屋户型、房屋面积等信息与购房者身份证号、手机号等敏感信息分类、分别存储,并在收集后立即进行去标识化处理。同时,加强对购房者数据库的访问和使用权限管理,对数据保管设置相应的管理岗位并分配适当的权限,严禁采用毫无保密措施的表格等方式直接存储购房者的全部信息,避免出现信息泄露风险。

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确需使用购房者的个人信息用于营销或者其他商业活动的,应依法取得购房者的单独同意,并留存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证明记录。在收集和使用购房者个人信息时,应遵循公开、透明、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的原则,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购房者个人信息等等。此外,还应定期排查涉及购房者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成员等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短板或漏洞,及时整改存在问题,切实防范个人信息处理风险,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健康发展。

对于购房者而言,如若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不慎泄露的,应第一时间向信息泄露者表明自身态度,要求其采取合理措施,及时止损,避免个人信息的二次扩散。同时,留存好相关电话录音、聊天记录等,掌握信息泄露者的身份,以便在自身权益受损时及时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法律解读

随着房地产行业的飞速发展,购房者个人信息的安全面临着过度采集、无序滥用等问题,而个人信息流转过程中的数据泄露问题是监管的重点领域,由于房地产销售的各个场景中存在大量个人信息的流转,一旦发生个人信息泄露,将对购房者个人权益造成较大侵害,而房地产企业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也会受到追责,亟需相关企业予以高度重视。实践中,房地产企业销售人员、中介机构等往往会从外部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用于推销,以便招揽业务。但是,此种未经个人同意获取信息并用于后续电话推销的行为,并不满足“告知-同意”的个人信息法律规定的处理流程,极易引发侵权风险。

个人信息属于隐私权的一种,系人格权保护的范畴。《民法典》时代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加以规定,充分发挥了保护人格权的作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定义,将以往人们不太重视的生物识别信息、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均纳入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范畴。之后,《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还规定了“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各类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措施指明了行动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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