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州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修改、废止和解释,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规章的制定应当遵循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二)符合我州实际,突出地方特色;
(三)依法、公平、合理地界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有关部门的权力与责任;
(四)依法保障公民有序参与;
(五)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四条 州政府应当加强对规章制定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州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规章制定计划的研究论证、起草指导、规章草案的审查。
起草单位负责做好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
规章制定工作所需经费,由州财政部门根据州政府年度立法计划予以安排。
第二章 立 项
第五条 州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规章年度立法计划。
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上一年第四季度内编制完成。
第六条 县(市)人民政府和州政府有关单位认为下一年度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于当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向州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报送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依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有关部门意见等作出说明。
第七条 州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州政府门户网站、阿坝法制网或者以书面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州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州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将征集到的立法项目建议,交付有关部门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州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研究论证规章立项申请和立法项目建议,拟订规章年度立法计划。
州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和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和公民对拟订规章年度立法计划的意见,并对重要立法项目组织进行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和社会风险评估。
第九条 规章年度立法计划,报州政府批准后公布。
规章年度立法计划实施中,确需进行调整的,由州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报州政府决定。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条 州政府可以确定一个或者几个单位负责起草规章草案。
州政府可以委托有关组织起草规章草案。
州政府委托起草规章草案的,由州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确定受托人,并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一条 起草单位可以联合有关单位共同起草规章草案,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规章草案。
起草单位应当按照时限要求完成起草工作;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当向州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起草规章草案应当进行调查研究,通过网上征求意见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三条 起草的规章草案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起草单位也可以举行听证会。听证会按照下列规定组织: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三十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参加听证会的公、法人民和其他组织对起草的规章草案,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三)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意见和理由;
(四)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起草的规章草案在报送审查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其理由。
第十四条 规章草案应当经起草单位集体会议讨论通过,并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形成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
有关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应当附依据和理由,经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印章,及时反馈起草单位。
起草单位应当研究修改意见。修改意见合理的,应当予以采纳;有争议的,应当予以协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起草单位应当在报送规章草案送审稿时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五条 起草单位完成起草工作后,应当向州政府报送以下材料:
(一)送审报告;
(二)规章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
(三)征求意见原件;
(四)法定依据和有关资料;
(五)其他资料。
送审报告主要包括送审规章的名称、有关部门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和送审建议等。送审报告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有关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该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规章草案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章的必要性、起草过程、起草依据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
第四章 审 查
第十六条 规章草案送审稿由州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统一审查。
州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第三条的规定;
(二)是否与州政府有关规章相协调;
(三)单位分歧意见是否协调一致;
(四)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州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可以将规章草案送审稿退回起草单位:
(一)主要内容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
(二)不符合本州实际的;
(三)制定规章的条件尚不成熟的;
(四)不具有可执行性的;
(五)制定程序不合法的;
(六)存在较大分歧且尚未进行协商的。
第十八条 州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自收到规章草案送审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工作。
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者涉及其他重大问题的,经州政府领导同意,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起草单位。
第十九条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州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通过州政府门户网站或者阿坝法制网,向社会公开征求规章草案送审稿意见;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有关部门和县(市)政府应当自收到规章草案起15个工作日内按时限要求反馈修改建议。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反馈的,应当向州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说明。
第二十条 规章草案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州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可以举行立法听证会:
(一)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二)拟确立的制度为社会普遍关注的;
(三)需要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有关单位对规章草案送审稿有较大分歧的,州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请州政府有关负责人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州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将争议的主要问题、协调过程、有关方面的意见和本部门的意见报州政府决定。
第二十二条 州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对规章草案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和规章草案的审查报告。
规章草案的审查报告由州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
审查报告主要包括制定规章的必要性、拟确立的主要制度、部门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以及有关问题的特别说明等,并提出提请州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的建议。
第五章 决定、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三条 州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规章草案时,由州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人对规章草案的审查意见作说明,有关单位负责人根据需要对有关问题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四条 规章草案经审议后,由州政府作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审议或者不通过的决定。
州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审议决定修改规章草案,并将修改后的规章草案报州长签署。
第二十五条 规章以州政府令公布施行。
州政府令应当载明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施行和公布日期,并由州长签署。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实施单位应当在规章施行前做好宣传和实施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六条 规章公布后,《阿坝州人民政府令》、阿坝州政府门户网站和《阿坝日报》应当及时刊载。阿坝州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阿坝州政府门户网站刊载的规章电子文本为标准电子文本。
第二十七条 州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自规章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国务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政府和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修改、废止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实施期满二年的规章,州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组织起草部门或者社会有关方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第二十九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向州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一)所依据的上位法作出重大修改的;
(二)制定规章所依据的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实施部门发生变化的;
(四)经评估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
(五)应当修改或者废止的其他情形。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章同上位法相抵触的,可以向州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州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经过论证,认为需要修改、废止的,报州政府决定。
第三十条 规章的内容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者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由州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参照规章草案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州政府批准后公布。
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拟订州政府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