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根据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以及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法发〔2018〕11号)精神,经研究,市政府决定修改《辽阳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和《辽阳市渔政管理暂行办法》2件市政府规章。
附件:修改后的市政府规章及修改说明
附件
修改后的市政府规章及修改说明
一、《辽阳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删除第十一条内容。
二、《辽阳市渔政管理暂行办法》(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
第十条第三款:“不得使用船舶或者其他水上浮具离岸垂钓”修改为“除非生产单位的专业旅游观光船舶外,不得使用船舶或者其他水上浮具离岸垂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