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48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对我市现行有效的48件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已经被新的法律、法规所替代,以及不适应国家、自治区及我市相关改革要求的7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如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序号
规 章 名 称
文 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呼和浩特市文物古迹管理办法
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1993.7.13
1993.7.13
2
呼和浩特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2000.4.12
2000.4.12
3
呼和浩特市电子政务管理试行办法
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2008.11.19
2009.1.1
4
呼和浩特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2012.9.6
2012.10.20
5
呼和浩特市测绘管理办法
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
1998.5.18
1998.5.18
6
呼和浩特市市区集贸市场管理办法
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2002.10.31
2002.10.31
7
呼和浩特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1999.10.8
1999.10.8
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2012.7.2
2012.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