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保障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之规定,决定废止以下规章:
一、《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07年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2015年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修正);
二、《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2004年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公布,2008年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第一次修改、2012年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第二次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为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保障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之规定,决定废止以下规章:
一、《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07年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2015年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修正);
二、《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2004年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公布,2008年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第一次修改、2012年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第二次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