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西宁市人民政府对涉及产权保护、证明事项、民营经济发展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
一、对7部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4部政府规章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西宁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
2.西宁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附件1
西宁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
一、删去《西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
第十二条修改为:“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合法的身份证明;
“(二)借款人婚姻证明;
“(三)购买住房合同及相关资料,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合同及相关资料;
“(四)其他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二、将《西宁市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用人单位委托职业介绍机构招(聘)用人员,应当出示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法人登记文件、招(聘)用简章和经办人身份证件。”
三、将《西宁市城市绿地建设补偿缴纳办法》第四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将建设立项、审批的有关资料及绿化建设总平面方案报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查总平面布置图时,一并复核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
四、将《西宁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修改为:“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具备相关的资质。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回收的物品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出售人为单位的,如实登记单位的名称、经办人姓名。对于个人捡拾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对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如实进行登记。”
五、将《西宁市建设领域劳务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八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委托银行发放劳务工资的,应当将工资直接划拨到务工人员的个人工资银行卡上。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工资保证金缴纳证明、综合保险等手续时,应当将与建筑业企业、银行签订的劳务工资委托代发协议书和劳务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立凭证等相关文件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六、将《西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修改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三)家庭成员房产证明;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七、将《西宁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第七条修改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四)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附件2
西宁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一、西宁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4年6月21日西宁市人民政府公布)
二、西宁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2月13日西宁市人民政府公布)
三、西宁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2008年6月3日西宁市人民政府公布)
四、西宁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4月28日西宁市人民政府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