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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日期:2021-09-15     浏览:1    
发文字号:     时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1-03-01    实施日期: 2021年4月1日    发布部门:
核心提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含1000人)的下列活动:

  (一)足球、篮球、马拉松、赛车等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歌舞表演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经贸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花车巡游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景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学校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坚持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运作。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领导,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消防救援、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活动安全责任人。

  第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公民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章 安全工作职责

  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受理、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并组织查验现场,实施安全许可。

  (二)指导、监督承办者制定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制定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在活动举办前,组织开展现场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整改。

  (四)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五)在活动举办过程中,监督检查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整改。

  (六)依法查处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九条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单位分别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方面的保障工作,并加强活动现场及周边区域有关管道、线路设施的安全检查。

  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铺设的电线应当使用绝缘物覆盖,通道内的电线上应架设搭桥或者马道。

  第十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制定并落实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安全宣传教育。

  (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以及与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安全工作人员,组织落实活动现场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和消除安全隐患。

  (三)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

  (四)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活动的人员、物品和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活动现场。

  (五)活动有票证的,按照公安机关核准的人员安全容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票证;活动无票证的,按照核准的人员安全容量控制人数。

  (六)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海报、票证背书、现场广播等形式,向参加活动人员宣传告知交通管制、现场秩序、票务、安全检查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七)制定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落实医疗保障、食品安全、灭火、紧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预防拥挤踩踏事故,并提前组织演练。

  (八)维护活动现场秩序,对妨碍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鼓励承办者根据活动的内容、规模、风险等情况,投保公众责任险等商业保险。

  第十一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二)向承办者提供场所人员安全容量、场所平面图、疏散通道、供水供电系统及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的消防合法性文件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相关资料。

  (三)制定消防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设施器材、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四)根据活动安全需要设置必要的安全缓冲通道、区域和安全检查设备、设施,配合开展安全检查。

  (五)保障活动场所的监控设备配备齐全、完好有效,并提供技术保障措施将监控视频与公安机关联网共享,保存活动监控录像资料30日以上(含30日)。

  (六)做好场所工作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

  (七)活动期间发生火灾、爆炸、拥挤踩踏等突发事件时,协助承办者做好人员紧急疏散和秩序维护工作。

  第三章 安全许

  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依法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安全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依法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明确牵头实施单位,由牵头实施单位履行活动承办者的安全职责,制定严格的安全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依法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二)活动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具有符合本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安全许可:

  (一)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含1000人)5000人以下(不含5000人)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二)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含5000人)的,承办者向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再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将申请材料报送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三)跨县(市、区)举办活动的,由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参加人数是指当天(单场)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瞬时峰值,为预计持有合法票证或者组织观众数量与负责组织、协调、保障等工作的相关人员数量之和。

  第十五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可以根据活动存在的风险因素和需要,委托安全风险评估机构或者自行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并根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制定、落实相应等级的安全工作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六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向公安机关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

  (二)承办者合法成立的佐证材料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件,有2个以上(含2个)承办者共同承办活动的,应当明确牵头单位以及各方的责任,并提交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的联合承办协议。

  (三)活动方案,应当列明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流程、参加人员数量、媒体记者、车辆停放安排、功能区域划分、现场平面图、观众座位图等情况。

  (四)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五)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协议或者佐证材料,活动占用公共场所、道路的还应当提供相关批准文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佐证材料。

  第十七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安全工作负责人、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岗位设置、任务分配、识别标志。

  (二)活动场所地理环境、建筑结构和面积(附图纸)、人员安全容量以及预计参加人数。

  (三)治安缓冲区域、应急疏散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消防灭火、安全检查等设施、设备设置情况和标识。

  (四)临时搭建设施、建筑物的基本情况。

  (五)如参加活动需要票证的,提供票证的样式、数量、防伪、查验等情况。

  (六)安全工作后勤保障措施。

  (七)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收到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材料后,初步审查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一次性告知承办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承办者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承办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依法受理安全许可申请,并开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告知承办者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开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活动场所设施等现场安全条件进行查验。

  公安机关发现活动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承办者需要整改的内容和要求,承办者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公安机关作出安全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安全许可期限内。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安全容量进行核准:

  (一)在设固定座位的场所举办活动,按照固定座位的有效座位的90%-95%核准人员安全容量,特殊情况的按安全管理需要核定。

  (二)在无固定座位的场所举办活动,按照场所有效使用面积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核准人员安全容量。

  需要临时搭建座椅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其座位数量计算在人员安全容量内。

  前款所称的有效座位数,是指总座位数扣除公共设施占用座位、不能直视现场座位、监管执勤座位等后的座位数;前款所称的有效使用面积,是指场所总面积扣除临时搭建物、公共设施、疏散通道、缓冲区域等面积后的面积。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一)符合安全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颁发《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书》。

  (二)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发出《大型群众性活动不予安全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承办者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公安机关应当将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抄送上一级公安机关,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申请年度内在相同地点举行相同内容的多场次活动,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一次性许可的方式对各场次活动准予安全许可。公安机关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各场次活动实施安全监管。

  第二十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安全许可:

  (一)不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条件的。

  (二)活动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或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三)存在的安全隐患经整改仍然不能消除的。

  (四)影响政务、外事、军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

  (五)严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的。

  第二十四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按照安全许可确定的时间、地点、内容、规模以及安全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活动,不得将活动委托或者转让给他人举办。

  承办者变更活动时间的,应在原定举办日之前5日内向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

  承办者变更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活动举办规模的,应当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取消举办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日之前5日内书面告知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公安机关颁发的准予举办活动的安全许可证件。

  承办者变更、取消已向社会公布的活动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告知活动参加人员,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五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安全许可,并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告知承办者以及有关单位。由此给承办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章 安全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作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后,应当在活动举办前对安全工作方案落实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填写《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检查记录》,记录安全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分别由公安机关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签字归档。

  公安机关可以会同应急管理、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救援、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型群众性活动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承办者举办的活动应当重点检查,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和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救援、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和临时搭建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场内临时搭建设施,包括悬挂物、舞台、展台、展架等。

  (二)可能影响活动顺利进行的保障设施,包括水、电、气、通信、广播设备等重点部位。

  (三)可能发生人员聚集的部位,包括现场售票处、场地内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现场桥梁、涵洞、河湖沿岸等重点地段。

  (四)其他可能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形成隐患的设施或场所。

  第二十八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搭建临时设施、建筑物的,承办者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设计、搭建和拆除临时设施、建筑物,确保临时设施、建筑物的安全。

  临时设施、建筑物搭建工作应当在活动举办的12小时前完成。

  举办者应当聘请临建设施监理公司对搭建临建设施进行监督,经验收后出具合格报告。监理公司应当对其出具的验收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需新增配置特种设备涉及特种设备安装、改造或重大修理等施工的,承办者应当按要求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施工告知,并依法办理申报检验和使用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发现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条件与承办者申请安全许可时的安全条件不一致,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开具《大型群众性活动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相关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等限期整改。

  第三十一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者不得超过公安机关核准的人员安全容量、划定区域发放或者出售票证。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发现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安全容量时,应当立即停止人员进场,采取疏导应急措施;发现持有假票的,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向活动现场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报告。

  第三十二条 承办者可以聘请或者招用符合法定条件的保安人员或者聘请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

  承担安全保卫工作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履行安全保卫工作职责;加强保安人员岗前培训,熟悉岗位职责和任务。

  第三十三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秩序。

  (二)遵守活动现场治安、消防等安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三)服从安全管理,按照指示、提示进场、就座、疏散;不得携带和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投掷杂物,不得

  围攻活动组织者、参与者以及其他人员。

  (四)遵守安全注意事项,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公共安全的需要,对大型群

  众性活动场所以及进入场所的人员、车辆、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实施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安全检查无关的活动,不得侵犯受检查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时,公安机关根据安全需要,可以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区域、路段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对需要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措施的,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在举办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现场责令立即停止举办活动:

  (一)现场发现活动内容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

  (二)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不立即停止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

  (三)现场秩序混乱,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

  (四)发售的票证或者参加人员超过核准安全容量的,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

  (五)其他可能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形。

  第三十七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承办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场所管理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依法对承办者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并依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举办活动,并依照《广东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对承办者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超过公安机关核准的人员安全容量向社会发放或者出售票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依照《广东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未依照本规定第十条有关规定对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由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含200人)不足1000人、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活动,承办者应在活动举办日的10个工作日前,向活动举办地辖区公安派出所报告,并依法承担相应安全责任。

  第四十五条 可能引发大规模严重传染病发生的疫情期间,严格控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特殊情况确需举办且符合国家、省允许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要求的,举办者应当承担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有关疫情防控措施和工作指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举办地政府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和安全保卫监管责任,卫生健康部门按规定做好疫情防控技术指导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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