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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日期:2021-09-14     浏览:0    
发文字号:     时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05-03-16    实施日期:     发布部门:
核心提示:(2004年11月29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6号公布自2005年1月1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部审计

(2004年11月29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6号公布  自2005年1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部审计制度,强化内部审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广播电影电视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
    第四条  广播电影电视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在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广播电影电视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负责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内部审计工作,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须的权限。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六条  广播电影电视内部审计应当按照有关内部审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严格依法进行。
    第七条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是内部审计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广播电影电视内部审计协会是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的分支机构,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履行职责,负责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部审计业务的指导、服务、培训、交流,规范内部审计行为,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系统下列单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广播电影电视集团及其所属的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的事业组织、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和控股公司)和社会团体;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集团和总台及其所属的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的事业组织和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和控股公司)。
    其他有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但不具有独立内部审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或授权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九条  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应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
    在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和设置专职审计员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处级、科级审计员。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的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财务预算,并予以保证。
    第十一条  依据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施办法》和《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实施办法》,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应持有内部审计从业资格证书,具有审计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还应具备审计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内部审计人员每年应有不少于两周的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本单位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提供必要的时间和经费保证。
    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试、评审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依法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下同)履行下列内部审计职责: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审计;
    (二)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审计;
    (三)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审计;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
    (五)受人事或组织部门委托,对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离任的领导人员,要坚持先审计后离任;
    (六)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评审;
    (七)重大经营决策的可行性、合理性、效益性评审;
    (八)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情况审计;
    (九)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审计;
    (十)广播电影电视产品成本核算与管理审计;
    (十一)专项资金及外汇管理和使用情况审计;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则、规定,按照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实施审计。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集团和总台内部审计机构对下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具有管理、指导的职能。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业务质量,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检查和评估。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对本单位开展审计调查,并配合上级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大案要案的核查。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推广先进的审计技术与方法,积极探索信息化环境下新的审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权限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具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和决算、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本单位有关会议,负责召开内部审计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内部审计制度;
    (四)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实物;
    (五)检查与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发现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授权,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并负责对其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授权,内部审计机构可在本单位范围内公告审计结果。
    第二十四条  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授权,内部审计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可进行相应的处理、处罚和表彰。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主要程序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组织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经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前,应成立审计小组,根据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并提前三日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审计人员按照预定的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四)现场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小组应在二十日之内写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内部审计机构。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审计报告和书面意见拟定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报送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五)对重要审计项目,应坚持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及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送内部审计机构。
    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提出,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应在三十日内做出是否复审或者更改的决定。
    内部审计机构应将复审或更改审计决定的情况报上级审计机构或审计机关备案。
    复审未做出更改决定前,原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经办的审计事项,应当及时建立审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拒绝提供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由所在单位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0日起施行。广播电影电视部《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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