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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决定

   日期:2021-09-14     浏览:0    
发文字号:     时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10-04-28    实施日期:     发布部门:
核心提示: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决定 (2009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决定

(2009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公布  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对《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做如下修改:

    一、停止执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二、停止执行第六十条中“对进口整车、零部件的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的规定。

    本决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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