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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日期:2021-09-14     浏览:0    
发文字号:     时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11-08-23    实施日期:     发布部门:
核心提示: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2010年11月23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7号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促进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2010年11月23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7号公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现就《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5号)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

    二、本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音像制品制作企业的其他事项,按照《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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