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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的决定

   日期:2021-09-14     浏览:0    
发文字号:     时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12-07-31    实施日期:     发布部门:
核心提示: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的决定 (2012年5月3日交通运输部令[2012]第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交通运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的决定

(2012年5月3日交通运输部令[2012]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决定将《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交财发[1997]93号文发布)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对偷缴、抗缴船舶港务费的,征稽机构有权追缴费款、不予办理船舶出港手续,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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