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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日期:2021-09-15     浏览:0    
发文字号:     时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12-06-21    实施日期: 自公布之日    发布部门:
核心提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2012年3月23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4月3日乌鲁木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2012年3月23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4月3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50号)要求,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研究,决定修改、废止以下政府规章:

    一、修改的规章

  (一)《乌鲁木齐市机动车营运业、修理业、交易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第二十条修改为“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有权查验营运机动车辆、驾售人员证照、乘客的身份证件及随身携带的物品。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二)《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 第十五条修改为“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删除第十七条。

  (三)《乌鲁木齐市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第七条修改为“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清除工作纳入门前卫生保洁责任制。门前卫生保洁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履行责任区的清扫保洁义务”。

  (四)《乌鲁木齐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对高龄老年人按规定发放基本生活津贴。发放标准和范围由市民政部门及市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会同财政部门提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津贴资金由市、区(县)财政按规定比例承担,依照相关规定发放”;第二款修改为“区(县)民政部门应当按规定每年组织所在地的医疗机构为高龄老年人实施一次免费体检”。

    二、废止的规章

  (一)《乌鲁木齐市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

  (二)《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

    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的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条文顺序相应调整,重新公布;废止的规章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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