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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习惯节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日期:2021-09-15     浏览:9    
发文字号:     时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12-06-21    实施日期: 自公布之日    发布部门:
核心提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习惯节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2011年12月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习惯节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2011年12月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12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公布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肉孜节和古尔邦节是我区少数民族的传统节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3号《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四条规定: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的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习惯节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肉孜节全区各族干部职工放假一天;古尔邦节全区各族干部职工放假三天。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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