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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等3件规章的决定

   日期:2021-09-15     浏览:0    
发文字号:     时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12-06-21    实施日期: 自公布之日    发布部门:
核心提示: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等3件规章的决定 (2011年12月26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等3件规章的决定

(2011年12月26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12月29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关于开展涉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法〔2011〕48号)和《关于开展涉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汕府办通〔2011〕42号)的要求,市人民政府组织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进行了清理。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下列规章予以废止。

    一、《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

    二、《汕头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暂行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

    三、《汕头经济特区人力三轮车营运管理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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