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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宁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日期:2021-09-15     浏览:0    
发文字号:     时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15-06-24    实施日期: 自公布之日    发布部门:
核心提示: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宁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2013年8月19日经南宁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宁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2013年8月19日经南宁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9月11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确保法制统一,进一步加强南宁市的制度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经研究,《南宁市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实施办法》(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的主要内容与现行法规、规章的规定已不一致,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或者有新的规定替代,现决定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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