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经营场所租赁给乙方使用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赁场所的座落、面积、配套设施及用途
1、甲方将位于南昌市 民德 路(街) 443 号,经营面积 114㎡出租给乙方使用。
2、乙方按时根据实际使用数向供电、供水部门或甲方缴纳相关费用,如乙方违规用水、用电,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3、乙方承租店铺的用途为 (禁止作其他用途)乙方不得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租赁期限
1、该经营场所租赁期限为 叁 年,即自2010年2月1日起至 2013 年1 月31日止。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力无条件收回该经营场所,乙方应如期交还甲方。如甲方将到期的经营场所继续出租,乙方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平等参与竞争。
3、乙方在承租期内,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自办执照、按章纳税,独自享有经营带来的利益,承担经营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可能出现的风险。
4、乙方应当办理开业所需的相关手续。
三、租赁费用
1、承租期内租赁费每月合计 13800元,全年总计 165600元。
2、乙方每月支付承租经营场所总费用的时间为每月 1日前。
3、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同时向甲方支付 41400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清算水、电等乙方使用的费用后,甲方一次性无息退回乙方。
4、如果乙方延迟交付租金,每延迟交付一日应向甲方支付 690 元违约金。
5、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直接从乙方交付的履行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责任,当履约保证金不足 27600 元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经营场所装修
1、乙方根据经营需要对经营场所进行装修、装潢,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承租期内添臵或装修在甲方建筑物上的固定装饰设施、不动产在租赁期结束后不得拆除,应无偿归甲方所有,如乙方擅自拆除,应负赔偿责任,属于乙方的其他财产,可移动设备等,归乙方所有,乙方有权处臵,但不得损害建筑物。
3、甲方提供乙方使用的经营场所及附属设施由乙方负责维修保养,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装修不得拆、改经营场所的房屋结构,否则视违约处理,甲方有权解除本租赁合同,没收乙方所交的履约保证金,乙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情节严重的应承担有关的法律责任。
4、乙方因经营需要,增加水、电容量,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协助办理,合同期满,无偿归甲方所有。
5、乙方装修后必须经消防验收合格后才能开业,应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义务,承担消防安全责任。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五、违约责任
1、在租赁期内,任何一方不得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如单方违约,须承担违约金 27600 元。双方协商一致的除外。
2、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得擅自将经营场所转租、转让、抵押或以其它方式给第三方使用,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按违约向乙方提出赔偿。如特殊情况,乙方续变更承租人,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第三方应与甲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3、乙方逾期 半 个月不交租金,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收回经营场所,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4、租赁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时,乙方应将经营场所及附属设施一并交还甲方,逾期不交出经营场所及附属设施,乙方除应补交租赁费用外,每延迟交付一日向甲方支付 1000元违约金,并且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5、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六、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或城市规划、政府行为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甲乙双方均无须向对方承担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房屋产权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约定
1、自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在此合同之前就本经营场所所签的其他合同(协议)终止,均按本合同约定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补充协议的形式予以解决,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代表人(签字盖章) 代表人(签字盖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