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充分利用港内堆场资源和满足乙方煤炭中转的需要就煤堆场租赁事宜,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有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同意出租港内部分堆场予乙方,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订立本合同。
一、堆场位臵,经二路东侧及纬五路北侧的煤炭中转存储堆场,面积为平方米,租赁期限为年,即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二、租金计算方式
每年每平方米场地租金与乙方在嘉港通用码头分公司外海码头煤炭中转总量相挂钩,年总中转量达15万吨以上(包括15万吨),每年每平方米场地租金为30元,共计人民币元;年总中转量低于15万吨,每年每平方米场地租金为35元,共计人民币元。年总中转量从本协议生效当日起开始累计计算。
三、租金付款方式
本协议生效后15天内乙方需支付甲方场地租金,先按每年每平方米30元计收,共计人民币元。若年总中转量低于15万吨,则在本合同到期前7天内,场地租金按每年每平方米35元计收,付清余额人民币元。
乙方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方式支付租金,如乙方未按期交纳租金,甲方可按当期欠款金额每日收取0.5‰的违约金。
四、乙方租用场地后,在该场地上由甲方提供作业设备和人员并负责作业和安全。对乙方的煤炭要及时归垛、堆高和清理场地,做到防盗。
五、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以使用甲方煤炭堆场配套的设施,但需支付相关费用。因乙方原因造成煤炭堆场配套设施的损害,由乙方承担相应经济损失。
六、乙方使用租用场地进行煤炭中转,按双方签订《港口作业承包合同》的现定执行,其它杂项作业按港口煤炭装卸有关内容执行。在租用场地进行煤炭作业时,双方均有义务向对方提供相应的数据和单证。如由于乙方未办理相应手续,自行出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同时甲方也有义务协助乙方进行煤炭疏港作业。
七、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1、如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将影响到甲、乙双方合同目的实现的,双方均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2、乙方超过1个月未支付租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3、如甲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影响到乙方生产经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如当地政府或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限制乙方从事煤炭中转经营等其它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八、因此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各所在地申请仲裁。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此合同一式四分,甲乙双方各持两份。
出租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租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