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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妇女要生育

2023-12-2420

一、案件回顾

2020年,邹小姐与丈夫陈先生因生育障碍问题,为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到被告湖南省某医院处进行助孕治疗,并于2020年10月1日签署了《助孕治疗情况及配子、胚胎处理知情同意书》等材料。因邹小姐的身体原因暂不宜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湖南省某医院对符合冷冻条件的4枚胚胎于当日进行冷冻保存。2021年5月29日,陈先生死亡,后邹小姐要求湖南省某医院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湖南省某医院以不能够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无奈,邹小姐将该医院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与其的医疗服务合同。

本案经审理,最终生效的判决认为,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但邹小姐是否属于条文中的“单身妇女”需要结合规范目的及本案的案情综合分析来判断。法院认为此处的“单身妇女”应当是指未有配偶者到医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而邹小姐则系已实施完胚胎培育后的丧偶妇女,与上述规定所指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单身妇女有本质的区别。目前,对于丧偶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邹小姐欲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既是为了寄托对丈夫的哀思,也是为人母的责任与担当的体现,符合人之常情和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不违背公序良俗。法院判决湖南省某医院继续履行与邹小姐的医疗服务合同。
 

三、法律提醒

近几年,随着二胎、三胎的放开,中国的生育政策发生了变化,也使得单身女性、丧偶女性的生育诉求引发更多的关注。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与“胚胎移植”作为关键词检索,可检索到十余起案例,遍及福建、河南、新疆等多个省区市,最早的案件可以追溯到2016年。在上述判决中,法院因为案情的些许差异,如一些案件中女性并没有“丧偶”,而是配偶失踪;有些是因为与医疗机构签署的合同问题,致使这些案件法院的判决结果并不一致。但,从近几年的案件情况来看,越来越多的法院将单身女性与丧偶女性的概念区分,并判决支持丧偶女性得以继续实施辅助生殖技术。本文中的案例,正是其中的典范,在法律规范规定不明或者冲突的前提下,法官能够基于公序良俗原则,通过对法律基本原则的解释,为丧偶女性生育权提供保护,同时解决了冷冻胚胎移植的纠纷,这是值得借鉴的和表扬的。

但是,我们同时也不难发现,一部分丧偶妇女的胜诉,并不代表其他单身妇女的胜利。上述案例在说理时,其指向仍限定在丧偶女性的范围,落实到广义的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具体保护问题上,又该如何适用或者解释?丧偶女性辅助生殖的子女权益又当如何保护?在技术应用过程中应该如何与时俱进地遵循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这都是未来需要面对的问题,笔者也期待司法实践给予进一步的指引和明确,更期望相关立法机关给予重视,从顶层设计出发,一劳永逸地解决单身妇女的难题。
 

 

三、法律解读

人类辅助生殖作为治疗不孕不育的医疗技术在国内外的应用逐渐增多,国内部分单身女性对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也存在一定的需求,特别是一些在应用辅助生殖技术过程中丧偶的女性,她们虽然处于单身状态,但是有强烈的意愿希望可以继续使用辅助生殖技术完成生育。但是,鉴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规定,医疗机构禁止向单身妇女提供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对于丧偶女性是否属于单身妇女?是否可以给丧偶女性使用辅助生殖技术?因为缺乏针对性的规定,引发了一系列法律、伦理与社会问题,更导致司法实践中因缺乏统一的裁判参考依据,对权利的界定也很难统一和明确,使得这类案件成为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时的难题。

上述案例针对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困境,匠心独具地从公序良俗的角度入手,通过对《民法典》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以及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等法律规定的细致说理,结合该案的案情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有关“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目的,依法认定案件中原告丧偶后与上述规定中的“单身妇女”有本质的不同,从而确认了给“丧偶妇女”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正当性,是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的具体实践,体现了司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具有积极 的导向意义。同时,上述案件的裁判又没有扩大法律适用的范围,仅针对个案中丧偶女性的问题做出了司法认定,并未将范围过分扩大至所有的单身女性,法院这样的处理思路非常有智慧,既回应了社会对新情况新问题的司法需求,也为相关问题的继续探索预留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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