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
关于修改《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决定
2021-09-15  浏览:0

  省人民政府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碳排放配额管理的工业企业,依照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范围执行。”

  本决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