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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用)

2021-09-1900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特……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称,……(写明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称,……(写明被申请人的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的……(写明财产种类和数量)

申请费……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制定,供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用。

2.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二项规定。

3.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申请费由债务人、担保人负担。

4.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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