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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书(执行到期债权用)

   2021-09-19 0
核心提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执……号申请执行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 ……执……号

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

第三人:×××,……。

……

(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第三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与×××……(写明案由)一案中,于××××年××月××日向第三人×××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对到期债务提出异议,亦未主动履行。(或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为(××××) ……号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所确认,第三人×××予以否认,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64条、第65(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6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时用。

2.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至65条所指的异议。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制作裁定书时,应在说明理由部分将没有异议部分的内容阐述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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