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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赡养义务岂能随意免除!

   2021-09-20 人民法院报0
核心提示:——淮安洪泽区法院认定免除赡养义务协议违法且有悖公序良俗人民法院报讯 签订过免除赡养义务的协议,子女还需承担对父母的赡养

——淮安洪泽区法院认定免除赡养义务协议违法且有悖公序良俗


人民法院报讯  签订过免除赡养义务的协议,子女还需承担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吗?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认定当事人签订的免除赡养义务的协议无效,判决被告张某年仍需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现年85周岁的原告张某英,育有四子二女,被告张某年为长子。1995年4月,张某年等四兄弟签订家务事项协议,约定张某英由张某来、张某好、张某爱赡养,张某年不承担包含饮食、生病治疗等赡养义务。张某英现随小女儿张某芳生活,此前一直与小儿子张某爱生活。2021年1月,张某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长子张某年承担自1985年11月起至起诉之日的赡养费246000元,以及此后每月的赡养费。根据案情需要,法院依法追加张某英的其他五名子女张某来、张某好等为被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请求支付赡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原告张某英请求被告张某年履行自1985年11月至起诉前的赡养费,受法律保护。张某年与其他三兄弟签订的家务事项协议中约定,张某年不承担对其母亲的赡养义务,因违反法律对子女赡养义务的强制性规定,且免除不赡养父母的约定明显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张某英系85岁老人,缺乏劳动能力,无其他经济收入,其子女均已成年,均应承担赡养义务,张某英有权要求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经查明,1985年11月至起诉时,张某年以提供饮食、金钱、缴纳医疗保险费等方式履行赡养义务,故对张某英诉请张某年承担自1985年11月起的赡养费246000元的主张,不予支持。对自起诉之后,张某英要求张某年每月支付赡养费的主张,酌情确定为每月支付300元。

(鲁海军 费苏皖 刘巧儿)  

■法官提醒■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亦是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原告张某英为85岁老人,六个子女均应履行赡养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免除或拒绝履行义务。法院判决时,从张某英的实际生活需要出发,走访了解张某年赡养义务履行情况,综合考虑当地人均消费性支出、六子女的家庭情况和负担能力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张某年的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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