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法律案例首页 频道列表

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2021-09-2010

指导案例69

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6919日发布)

    关键词  行政诉讼/工伤认定/程序性行政行为/受理

  裁判要点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程序性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对其权利义务产生明显的实际影响,且无法通过提起针对相关的实体性行政行为的诉讼获得救济,而对该程序性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3

  基本案情

  原告王明德系王雷兵之父。王雷兵是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职工。2013318日,王雷兵因交通事故死亡。由于王雷兵驾驶摩托车倒地翻覆的原因无法查实,四川省峨眉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于同年41日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乐公交认定〔2013〕第00035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该《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2013318日,王雷兵驾驶无牌“卡迪王”二轮摩托车由峨眉山市大转盘至小转盘方向行驶。120分许,当该车行至省道S306线29.3KM处驶入道路右侧与隔离带边缘相擦挂,翻覆于隔离带内,造成车辆受损、王雷兵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2013410日,第三人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就其职工王雷兵因交通事故死亡,向被告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并同时提交了峨眉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等证据。被告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尚未对本案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为由,于当日作出乐人社工时〔201305号(峨眉山市)《工伤认定时限中止通知书》(以下简称《中止通知》),并向原告和第三人送达。

  2013624日,原告通过国内特快专递邮件方式,向被告提交了《恢复工伤认定申请书》,要求被告恢复对王雷兵的工伤认定。因被告未恢复对王雷兵工伤认定程序,原告遂于同年730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中止通知》。

  裁判结果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13925日作出(2013)乐中行初字第36号判决,撤销被告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410日作出的乐人社工时〔201305号《中止通知》。一审宣判后,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了上诉。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过程中,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准许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中止通知》是否属于可诉行政行为;二是《中止通知》是否应当予以撤销。

  一、关于《中止通知》是否属于可诉行政行为问题

  法院认为,被告作出《中止通知》,属于工伤认定程序中的程序性行政行为,如果该行为不涉及终局性问题,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没有实质影响的,属于不成熟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但如果该程序性行政行为具有终局性,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并且无法通过提起针对相关的实体性行政行为的诉讼获得救济的,则属于可诉行政行为,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但是,在现实道路交通事故中,也存在因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确实无法查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能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情况。对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就本案而言,峨眉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就王雷兵因交通事故死亡,依据所调查的事故情况,只能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而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因此,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已经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就事故作出的结论,也就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中规定的工伤认定决定需要的“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除非出现新事实或者法定理由,否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会就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作出其他结论。而本案被告在第三人申请认定工伤时已经提交了相关《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情况下,仍然作出《中止通知》,并且一直到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以工伤认定处于中止中为由,拒绝恢复对王雷兵死亡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程序。由此可见,虽然被告作出《中止通知》是工伤认定中的一种程序性行为,但该行为将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长期,乃至永久得不到依法救济,直接影响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并且原告也无法通过对相关实体性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以获得救济。因此,被告作出《中止通知》,属于可诉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二、关于《中止通知》应否予以撤销问题

  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如前所述,第三人在向被告就王雷兵死亡申请工伤认定时已经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也就是说,第三人申请工伤认定时,并不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所规定的依法可以作出中止决定的情形。因此,被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作出《中止通知》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当予以撤销。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人民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中止通知》判决生效后,被告对涉案职工认定工伤的程序即应予以恢复。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黄英、李巨、彭东)

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
施工人权益怎么维护?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
一、案件回顾甲方地产公司与乙方工程建设公司签订施工补充协议,主要约定工程建设公司承建房地产公司4标段工程,承包范围为土建

0评论2023-12-250

购房信息被泄露 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来担责?
一、案件回顾2018年8月20日,陈先生与开发商株洲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网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提供了自己的电话等信

0评论2023-12-251

一房二卖引发官司
一、案件回顾朱大爷将一套拆迁安置房以36万元的价格卖给王先生。王先生支付了部分房款后装修入住,因当时拆迁安置房不符合办理房

0评论2023-12-241

“订金”与“定金”不能分不清
一、案件回顾2021年3月31日,佟某、冯某作为房屋出售方,王某作为买受方,徐州某房产中介服务部作为居间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

0评论2023-04-042

侄女可以继承叔叔的遗产吗?
一、案件回顾2020年4月,林某与叶某斌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林某购买叶某斌名下一套房产,成交总价为143.3万元。然而,

0评论2023-04-0416

我都被烫伤了 还要承担责任?
一、案件回顾2019年1月,小陆与妻子一同乘坐高铁从广州到广西。上车后,小陆按车票找到自己的座位坐下,邻座小孙并未在座位上,

0评论2023-04-045

老人打球猝死 球场是否担责
一、案件回顾2020年7月9日下午,老罗在昆某体育公司与球友打乒乓球时,突发心脏循环系统急症。几分钟之内,球友拨打120电话,但

0评论2023-04-0417

民法典教您如何救济 恶意串通损害家人利益
一、案件回顾赵某和周某结婚多年,育有周大哥、周小妹两名子女。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夫妇二人经向相关部门申请后,获批150㎡土

0评论2023-04-0440

指导性案例210号:九江市人民政府诉江西正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连新建材有限公司、李德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2年12月30日发布)  裁判要点  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国家规定的机关通过诉前磋

0评论2023-03-2114

指导性案例206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诉朱清良、朱清涛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2年12月30日发布)  裁判要点  1.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

0评论2023-03-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