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法律案例首页 频道列表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等信用证开证纠纷案

2021-09-2030
  指导案例111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广东
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等信用证开证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9年2月25日发布)
  关键词民事/信用证开证/提单/真实意思表示/权利质押/优先受偿权
  裁判要点
  1.提单持有人是否因受领提单的交付而取得物权以及取得何种类型的物权,取决于合同的约定。开证行根据其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合同约定持有提单时,人民法院应结合信用证交易的特点,对案涉合同进行合理解释,确定开证行持有提单的真实意思表示。
  2.开证行对信用证项下单据中的提单以及提单项下的货物享有质权的,开证行行使提单质权的方式与行使提单项下货物动产质权的方式相同,即对提单项下货物折价、变卖、拍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2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
  基本案情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广州荔湾支行)与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粤能源公司)于2011年12月签订了《贸易融资额度合同》及《关于开立信用证的特别约定》等相关附件,约定该行向蓝粤能源公司提供不超过5.5亿元的贸易融资额度,包括开立等值额度的远期信用证。惠来粤东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东电力)等担保人签订了保证合同等。2012年11月,蓝粤能源公司向建行广州荔湾支行申请开立8592万元的远期信用证。为开立信用证,蓝粤能源公司向建行广州荔湾支行出具了《信托收据》,并签订了《保证金质押合同》。《信托收据》确认自收据出具之日起,建行广州荔湾支行即取得上述信用证项下所涉单据和货物的所有权,建行广州荔湾支行为委托人和受益人,蓝粤能源公司为信托货物的受托人。信用证开立后,蓝粤能源公司进口了164998吨煤炭。建行广州荔湾支行承兑了信用证,并向蓝粤能源公司放款84867952.27元,用于蓝粤能源公司偿还建行首尔分行的信用证垫款。建行广州荔湾支行履行开证和付款义务后,取得了包括本案所涉提单在内的全套单据。蓝粤能源公司因经营状况恶化而未能付款赎单,故建行广州荔湾支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仍持有提单及相关单据。提单项下的煤炭因其他纠纷被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查封。建行广州荔湾支行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蓝粤能源公司向建行广州荔湾支行清偿信用证垫款本金84867952.27元及利息;确认建行广州荔湾支行对信用证项下164998吨煤炭享有所有权,并对处置该财产所得款项优先清偿上述信用证项下债务;粤东电力等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2013)穗中法金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支持建行广州荔湾支行关于蓝粤能源公司还本付息以及担保人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的诉请,但以信托收据及提单交付不能对抗第三人为由,驳回建行广州荔湾支行关于请求确认煤炭所有权以及优先受偿权的诉请。建行广州荔湾支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粤高法民二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建行广州荔湾支行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民提字第126号民事判决,支持建行广州荔湾支行对案涉信用证项下提单对应货物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其对案涉提单项下货物享有所有权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提单具有债权凭证和所有权凭证的双重属性,但并不意味着谁持有提单谁就当然对提单项下货物享有所有权。对于提单持有人而言,其能否取得物权以及取得何种类型的物权,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建行广州荔湾支行履行了开证及付款义务并取得信用证项下的提单,但是由于当事人之间没有移转货物所有权的意思表示,故不能认为建行广州荔湾支行取得提单即取得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虽然《信托收据》约定建行广州荔湾支行取得货物的所有权,并委托蓝粤能源公司处置提单项下的货物,但根据物权法定原则,该约定因构成让与担保而不能发生物权效力。然而,让与担保的约定虽不能发生物权效力,但该约定仍具有合同效力,且《关于开立信用证的特别约定》约定蓝粤能源公司违约时,建行广州荔湾支行有权处分信用证项下单据及货物,因此根据合同整体解释以及信用证交易的特点,表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通过提单的流转而设立提单质押。本案符合权利质押设立所须具备的书面质押合同和物权公示两项要件,建行广州荔湾支行作为提单持有人,享有提单权利质权。建行广州荔湾支行的提单权利质权如果与其他债权人对提单项下货物所可能享有的留置权、动产质权等权利产生冲突的,可在执行分配程序中依法予以解决。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刘贵祥、刘敏、高晓力)
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
施工人权益怎么维护?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
一、案件回顾甲方地产公司与乙方工程建设公司签订施工补充协议,主要约定工程建设公司承建房地产公司4标段工程,承包范围为土建

0评论2023-12-250

购房信息被泄露 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来担责?
一、案件回顾2018年8月20日,陈先生与开发商株洲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网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提供了自己的电话等信

0评论2023-12-251

一房二卖引发官司
一、案件回顾朱大爷将一套拆迁安置房以36万元的价格卖给王先生。王先生支付了部分房款后装修入住,因当时拆迁安置房不符合办理房

0评论2023-12-241

“订金”与“定金”不能分不清
一、案件回顾2021年3月31日,佟某、冯某作为房屋出售方,王某作为买受方,徐州某房产中介服务部作为居间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

0评论2023-04-042

侄女可以继承叔叔的遗产吗?
一、案件回顾2020年4月,林某与叶某斌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林某购买叶某斌名下一套房产,成交总价为143.3万元。然而,

0评论2023-04-0416

我都被烫伤了 还要承担责任?
一、案件回顾2019年1月,小陆与妻子一同乘坐高铁从广州到广西。上车后,小陆按车票找到自己的座位坐下,邻座小孙并未在座位上,

0评论2023-04-045

老人打球猝死 球场是否担责
一、案件回顾2020年7月9日下午,老罗在昆某体育公司与球友打乒乓球时,突发心脏循环系统急症。几分钟之内,球友拨打120电话,但

0评论2023-04-0417

民法典教您如何救济 恶意串通损害家人利益
一、案件回顾赵某和周某结婚多年,育有周大哥、周小妹两名子女。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夫妇二人经向相关部门申请后,获批150㎡土

0评论2023-04-0440

指导性案例210号:九江市人民政府诉江西正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连新建材有限公司、李德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2年12月30日发布)  裁判要点  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国家规定的机关通过诉前磋

0评论2023-03-2114

指导性案例206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诉朱清良、朱清涛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2年12月30日发布)  裁判要点  1.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

0评论2023-03-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