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员工李华为履行物业管理需要,于2018年创建了一个小区微信群。但2018年至2019年,多名小区业主在群内长期频繁发布针对张小然的恶意辱骂言论,张小然多次在群内及通过微信私聊的方式向担任群主的李华发送信息,要求采取措施,但群主李华除在2019年5月15日、19日于群内发布公告提醒群成员注意文明用语,并于19日解散该群外,在此前一年多的时间内未采取其他措施。
张小然对微信群内发表辱骂言论的业主提起侵权诉讼,并认为物业公司的不当行为是其名誉受损的重要原因,起诉物业公司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业主在群内发表辱骂言论的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判令业主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因员工李华创建微信群的行为系履行工作职务的行为,故由此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物业公司承担。
物业公司未及时履行群主管理责任,加重张小然名誉受损的程度,其过错程度明显小于直接侵权人,其责任亦应小于直接侵权人,判决:物业公司在小区公告栏张贴声明向张小然赔礼道歉,声明张贴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多知道点
群主为何要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也就是说,微信群主负有对微信群的管理职责,须履行注意义务,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
一般来说,群主需做到以下三点:群主立群规,明文规范群成员;如果群成员发布不良信息,应及时将发布者禁言或踢出群聊,避免不良信息传播的可能性;及时向相关平台、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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