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 热搜: 公安  网络诈骗  设计 

反家暴!收好这份自救求援指南

   2021-11-29 210
核心提示:11月25日是国际反家庭暴力日,冯远征提醒要警惕5种精神暴力,对暴力勇敢说不,拒绝伤害!跟你说过多少次,不要和陌生人说话!他
    11月25日是国际反家庭暴力日,冯远征提醒要警惕5种精神暴力,对暴力勇敢说不,拒绝伤害!
 

 

    “跟你说过多少次,不要和陌生人说话!”“他一个博士,又没打你,不算家暴吧?”这个画面是你的童年阴影吗?

    昨天,11月25日,是联合国确立的“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也被称作“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这一天设立的意义在于,尽最大努力消除对妇女造成身体、性或精神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以此类行为威胁、胁迫或任意剥夺自由,无论是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

    今年也是《不要和陌生人说话》播出二十周年,这部剧当年让“家庭暴力”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也让很多受害者意识到“家暴不是家务事”。剧中“安嘉和”的扮演者冯远征,这些年也一直在呼吁:“对家庭暴力勇敢说不”。

    2016年,中国第一部反家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生效,其中明确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2020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明确提到,“法不入家门”已经成为历史,反对家庭暴力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禁止家庭暴力。”在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也将此作为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

    家暴不是“家务事”,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他们!是家暴第一应对者】

    建议警察“依法办,马上办”

    今年是反家庭暴力法实施的第五个年头,执法成果与困惑并存。

    一线实践证明,及时有效的家暴干预有赖于政府、妇联、社会组织等多方合作。11月18日在京举行的“多方联动让家暴受害人救助更有效”主题研讨会上,专家建议建立全国范围内的反家暴信息数据库帮助了解家暴情况,同时加强反家暴理论和实操研究,为公安等部门培训提供支持。

    1

    干预手段

    对严重家暴仍以调解为主

    “警察,尤其是社区一级的警察,是家庭暴力的第一应对者。因此,了解警察对家暴的态度至关重要,因为这些态度标志着警察对此类事件的干预。”北师大教授王曦影参与发表的多篇论文,专注于研究这一问题。

    但数据并不令人满意。去年发表的一份研究发现,超过1/4的警察处理家暴时经常或有时“不采取任何作为”,调解则是一系列干预手段中应用频率最高的,超过八成警察经常或有时以此处理家暴。

    “我在办案过程当中的感受,一个是我们责任部门的一线人员对反家暴法的学习、理解、适用还是不够的。”北京市东城区源众家庭与社区发展服务中心创始人李莹律师举例,基层民警和法官对给出家庭暴力告诫书及人身安全保护令有顾虑,类似的,对已经进入暴力周期的严重家暴行为仍以调解为主。

    专家说法

    建议警察“依法办,马上办”

    “今天是这个要求,明天又不要这个,最典型的是,我要关他,过了一会儿(被家暴者)说,你们不要关,第二天还是要关。”这种情况有着复杂的成因,责任部门若不及时介入,暴力可能延续、升级。监利市蓝天下妇女儿童维权协会发起人万飞退休前在监利市公安局工作,后创立该机构推进反家暴项目,他给警察的建议是“依法办,马上办”,按照法律的要求严格处理。

    严格处理施暴者的做法能有效阻断家暴复发。在对数百个当事人的定期回访中,被拘留的至今没有再重复出现家暴行为,被告诫的复发率达到1.5%,而仅被口头处置的,复发率达到12.7%。其中一个案例,丈夫在2019年打妻子近200次,被拘留后,至今没有复发。

    “很多人说家暴只有0次和N次,但是我们用很多的案例来证明,如果你求助,如果你是得到专业的干预是可以阻挡家暴的。”万飞说,警方在处置家暴案件时,书面处置的效果也要好于口头警告。

    2

    自救方法

    受暴者切忌“有害报警”

    对当事人,万飞则建议要避免“有害报警”。例如,当事人长期遭受家暴,终于忍不住报警,警察要拘留施暴者,但当事人又阻止警察,“只是让你们警告他一下”,最终警察“说两句就走了”。

    “对施暴者来讲,他就会有一种意识,报警也只是这样子,他的恐惧就消失了,就可以肆无忌惮地去打她。”万飞解释。

    而在这样的循环中,家暴程度逐渐升级。“很多的时候,当事人是在向外求助,揭露暴力,但是求助失效,没办法又回到了这个暴力关系里边,”王曦影说,由于外部多部门联动失效,会使受暴者在求助过程中没有得到合适的帮助,进一步陷入困境。

    专家说法

    快速报警,一定要追到底

    万飞的建议是,受暴者应当快速报警,报警后一定要追到底,一定要拿到结果。“即使你不想拘留他,也要拿到告诫书,这样你们过不下去离婚,这张纸就是证明你曾经遭受家暴,是一个证据。”他强调。

    基于现实的考量——基层部门对家暴认识不到位、处理尺度不一,万飞认为,应当指导受暴者主动寻求合适的资源提供帮助。    

    【家暴!是一种“隐形疫情”】

    勇敢说“不” 拒绝伤害

    世卫组织2018年公布的数据表明,全球约有三分之一 (30%)的女性在其一生中遭受过身体暴力和亲密伴侣性暴力或非伴侣性暴力。

    暴力的数字浩瀚。

    这意味着另一组巨大的数字:6.41-7.53 亿——曾有过伴侣的15岁及以上的女性,自 15.3岁以来,有6.41-7.53亿女性至少遭受过一次暴力。

    在这其中,家庭暴力又首当其冲。作为实施爱的最小单位,也成为实施暴力的最小单位。

    据全国妇联与国家统计局2010年调查数据显示,全国有24.7%的已婚妇女曾遭受家暴。

    教科文组织总干事奥德蕾·阿祖莱女士昨天针对“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致辞:“在世界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公共卫生、经济和社会危机之际,我们也不能忘记,在新冠疫情背后潜藏着一种‘隐形疫情’,即针对女童和妇女的暴力行为。”

    疫情防控的封锁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有人正在把封锁下的家,变成暴力滋生的温床。

    据联合国妇女署的最新统计,在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全球范围有2亿4300万15-49岁的女性遭遇过伴侣的性暴力或身体暴力。而随着疫情导致的空间隔离,情况正在变得更加严重。

    家庭暴力在疫情前已经是一个严重的问题,疫情对空间封闭的特殊性又让这个问题更加紧迫。

    面对家暴,唯有秉持“零容忍”的态度、将之作为家庭生活中不可触碰的红线,才能切实保护好自己。

    反家暴,需要社会联动,也需要受害人勇敢说不。

    每个人都应时刻铭记——敢发声,才没有家暴。

    3

    联动干预

    多机构共同干预作用积极

    强调职能部门的责任尤其重要。一些研究显示,只有27.9%的妇女经历家暴后会求助,也就是超过七成遭遇家暴的妇女选择隐忍。求助后也可能面临举证困难、家暴认定率低、家暴损害赔偿低、告诫令申请困难、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困难、争取抚养权困难、探望权受到损害等问题。

    多位与会嘉宾认为,应对家暴需要多机构,多部门的联动,为当事人提供综合支持,包括求助、验伤、报警等。“多元的需求不是一个机构、一个单位、一个人、一个组织能够提供的,所以如果是想有效的对它进行干预的话,特别需要多机构、多部门的合作与联动。”王曦影说。

    专家说法

    社会组织可起到枢纽作用

    万飞认为,社会组织可以在多部门联动中起到枢纽作用。同时,当地也建立了警方和妇联的警情分享制度,妇联则进一步联系社会组织,由社工为当事人提供需求评估等支持。

    “我们发现沟通联动很重要,但是其实在《反家暴法》当中是没有能够明确的,所以我们也希望在《反家暴法》司法解释的过程中,在地方立法当中对它进行明确。”李莹说。

    4

    责任主体

    个人难以承担联动责任

    但王曦影和李莹想强调问题的另一面。“如果个人对于家暴法比较了解,而且擅长运用家暴法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这当然是非常好的,这也是非常需要的。”王曦影强调,如果相关机构不能主动提供帮助,很可能导致受暴者陷入无助绝望,重回暴力过程。

    专家说法

    国家是反家暴的第一责任人

    李莹也强调,反家暴法明确规定,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也就说,国家是反家暴的第一责任人,国家承担的责任应当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如公安、法院、检察院、妇联、民政、司法等。



 

 

 

    【反家暴!收好这份自救指南】

    精神暴力同样是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有哪些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每年11月25日是“国际反家庭暴力日”(即联合国确定的“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

    ●家庭暴力包括哪些行为?

    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

    (1)身体暴力是加害人通过殴打或捆绑受害人,或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等使受害人产生恐惧的行为;

    (2)性暴力是加害人强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恐惧、抵触的方式接受性行为,或残害受害人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

    (3)精神暴力是加害人以侮辱、谩骂,或者不予理睬、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无价值感等作为或不作为行为;

    (4)经济控制是加害人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情况的严格控制,摧毁受害人的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实施家暴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实施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尚未构成犯罪的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刑事责任:严重的家庭暴力会构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罪。

    ●受害人遭遇家暴该怎么办?

    (1)拨打110报警求助。也可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当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组织等求助。报警求助的,保留报警回执,必要时可申请民警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

    (2)及时就医或鉴定伤情。妥善保留诊疗记录、病例资料等,或到伤情鉴定机构开展鉴定,保留鉴定证明。

    (3)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4)申请临时庇护、法律援助等服务。遭受家暴后,没有生活来源又无家可归的,可向当地的妇联组织申请入住反家暴庇护站,获得临时生活帮助。准备起诉离婚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处置家庭暴力,公安机关有哪些法定职责?

    (1)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

    (2)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

    (3)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4)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5)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6)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7)协助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

    (8)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公安机关决定对实施家庭暴力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为了确保被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安全,可以责令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

    ●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根据《民法典》规定,是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的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有哪几种?

    禁止令:禁止家庭暴力行为

    远离令:禁止接触、跟踪、骚扰申请

    迁出令:迁出申请人的居所

    兜底条款:其他适合下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形

    ●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原则上,“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以书面形式申请;如若书面申请确有困难,可以口头申请,由法院记入笔录。

    除了本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由法院、公安、妇联、居委会组成的“维权天团”也可以帮我们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在受理申请后,72小时内即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甚至,如果情况紧急,法院24小时内便可作出。

    【证据!受害人证据收集指引】

    这样证明自己遭受了家暴

    由于家暴受害人缺少保存和收集证明家暴证据的意识,很多情况下受害人不知道如何收集证据、哪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收集的证据有什么用处。

    鉴于此,全国妇联权益部昨天发布《家庭暴力受害人证据收集指引》,对“证明发生过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及“证明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等作了详细说明,用于帮助受害人树立证据意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证明发生过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

    1.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

    公安机关出警后制作的受害人的询问记录、施暴人的讯问笔录、报警回执等。

    公安机关对加害人、受害人出具的告诫书。

    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后,抄送给受害人的决定书副本。

    公安机关对受害人进行伤情鉴定后出具的报告。

    2.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反家暴社会组织、双方用人单位等机构的求助接访记录、调解记录等

    受害人如果曾经到这些机构投诉,可以申请查阅调取详细记录,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投诉记录。

    3.病历资料、诊疗花费票据

    因家庭暴力就医时,保存好就医的病历资料、诊疗花费票据等。

    4.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录音、录像

    在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对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5.身体伤痕和打砸现场照片、录像

    对家庭暴力造成的身体伤痕和打砸现场拍照、录像。

    6.保证书、承诺书、悔过书

    如果加害人有悔过的表现,可以要求加害人写保证书等,并签署姓名及日期。

    7.证人证言、未成年子女证言

    请目睹或听到家庭暴力发生情况的邻居、同事、未成年子女等作证。

    8.受害人的陈述

    自己叙述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

    二、证明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如果加害人通过电话、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威胁、恐吓的,受害人可以录音、截屏等方式备份保存此类证据,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公证处提取电子证据。

    综合新华社、央视、全国妇联“女性之声”、《新京报》、《南方都市报》报道

 
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评论 0
 
更多>同类法律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法律资讯
点击排行
友情链接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sitemaps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鄂ICP备06013414号-3
Powered By falv.cc